成都人拿什么阻止想涨就涨的小区停车费?

2016-12-05 09:00: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万买了车位 还要每月交100元管理费

去年7月,王女士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一新建小区为即将回国的女儿买了一套现房,担心停车位紧张,她又花19.35万元买下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每个月都交停车费,不仅麻烦,还怕没有车位,买个车位放心些。”王女士说。由于女儿一直在国外工作,房子交付后一直空着,停车位也闲置着。今年3月,女 儿回国后,王女士去办理了停车卡。除给开发商缴纳的契税、交易手续费以及国土证手续费等8000多元费用外,王女士还被小区物业要求缴付600元的车位管 理费。【点击进入专题>>解密维权20期:拿什么阻止想涨就涨的小区停车费

在物业开出的收据上,写着“车位管理费600元(2014年11月1日—2015年4月30日)”。“在自家的车位上停车,每个月还要交100元,那何必要买车位呢?”王女士有些不理解。

小区另一位买了车位的车主也说,自己很“后悔”。“租车位的,每月才300元,我自己买了车位,还要交100元。”这位车主说,当时也是担心没 地方停车,而现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大部分车位都空着。“租车位一年才3600元,停车位使用年限只有40年,也就是说租40年也才14万多。这20万算是白 花了!”

相信很多人对小区停车费的收取都有疑问。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公众更担心此次价格管制放开是否会造成小区停车费 上涨。实际上如今城市整体停车位不足、一户多车等现象带来的车位供需失衡,小区停车难问题日趋严重。随着此次小区停车服务价格放开,由停车费引发的各种纠 纷也越来越多的浮出水面。到底有哪些纠纷?遇到这些纠纷如何解决,本期的《解密维权》将为您罗列由停车费引发的各种纠纷,并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小区停车费应该这样用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韦海军解释称,小区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 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韦海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如果是占用了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则该车位、车库属于全 体业主共有,因此,物业公司并非停车费的收取主体,它只是受开发企业或业委会的委托进行收费。而收取的停车费用应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 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通常所交停车费只是管理费和服务费 并非租赁费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军表示,因为小区内的车位权属全体业主,而并非所有业主都占用停车位,所以,占用共有场地停车的业主需 要交纳停车费,也就是说,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业主不需要支付费用,而共有场地停车费并不是租赁费,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费或是服务费。【点击进入专题>>解密维权20期:拿什么阻止想涨就涨的小区停车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排名前列条第 七款“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这意味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费用应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决定。

没约定? 对不起车被刮损或被盗物业不负责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军:首先,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对车辆保管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物业公司实为对停车场 地的管理,不是对停放车辆的保管关系,因此物管单位不应当承担车辆损坏或失窃的责任。但如果物管单位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那么 物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点击进入专题>>解密维权20期:拿什么阻止想涨就涨的小区停车费

但如果物管公司与业主就车辆的管理另有约定,并就车辆管理事项如收费、停车牌的管理、进出卡的管理进行详细约定,一般认定为双方形成保管关系,车辆失窃物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在双 方未明确约定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当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刮损或被盗,业主可以物业公司未尽到保安或安全防范职责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依约履 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错,则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