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8 14:42:22 来源:搜狐焦点网
济(历城)征告字〔2016〕1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16〕1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洪翔路东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全福河,西至洪翔路,南至七里堡路,北至铁路用地,其中包括洪楼西路4号、6号、8号、10号、12号、洪翔路136号。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洪翔路东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