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五个“冷知识” 拿走不谢!

2016-12-14 10:37:32   来源:搜狐焦点网

住房公积金是工资条上最常见的扣缴项目,这里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5个“冷知识”,快来看看!

冷知识一:下岗或试用期职工单位要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吗?

下岗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与在岗职工不同的是下岗职工不再在劳动岗位上从事生产劳动。不论是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原因导致的下岗,下岗职工并未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仍然是单位的一员,因此对于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的员工,如单位仍向职工发放工资,则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单位可以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是等到其转为正式员工之后,公司要为其补缴该职工试用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职工超过6个月,无论职工仍处于试用期还是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都需为其建立并缴存支付公积金。

需要强调的是,下岗职工的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不得低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费用。低于该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冷知识二:住房公积金可以自愿缴存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然而,对于那些没有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如果他们想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怎么办呢?

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已经有许多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文件,将当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纳入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具有上海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冷知识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是具有强制性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冷知识四:单位是否需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劳动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劳动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离休、退休后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冷知识五:职工病假期间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有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