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9 13:35:07 来源:搜狐焦点网
提起买房遇到的糟心事,户型不佳、配套落空、物业不作为等是比较常见的,而部分购房者遭遇烂尾楼甚至抵押房就特别要气出内伤,最后很可能房钱两空。
案例:
日前,某小区127人集体向法院申请异议,他们均是向开发商购买一手房的业主且是期房,几乎都支付了全款。然后付款后,买房发现房屋被查封而无法过户,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通过法院统计,此类案件并不是个例,一些买房人在房屋查封前只是签订了认购书、意向书等,查封后才签订正式合同,这样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很难得到支持。此外,如果在查封前未合法占有房屋或者查封时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也不会得到支持。不能证明已支付了房款或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也会被驳回。一旦房屋被拍卖,购房款只能向出卖方另行追索,而作为被执行人的出卖方基本上已经没有偿付能力或者早已不知去向,买房人的毕生积蓄将转瞬化为乌有。
如何防范买房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预告登记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房屋买受人顺利实现物权的一项保全制度,一旦签订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出卖方就无法再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也不能再另行处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卖方恶意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风险。同时,由于预告登记请求权具有排除包括强制执行在内的处分,买受人请求停止处分的,法院理应支持。如果符合物权登记条件,还应当进一步解除查封,停止执行。建议买房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自己筑起一道防火墙。
二、留存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注意收集、保留足以证明房款支付和实际占有的合法有效证据,如发票、转账凭证、票据存根、入住通知、交纳物业供暖费凭证等,尽量不要采用难以查证的现金方式支付房款。同时,注意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的细节问题,房款发票或收据上的付款人要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保持一致,不要对发票内容进行涂改,不要将房款轻易打入非出卖方账户,如开发商员工的个人账户等,避免证据瑕疵导致证明力下降。
三、及时过户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房屋所有权只有在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一天不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存在被法院作为他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因此,在房屋交易中,买房人不仅要注意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接,更要充分重视房屋物权的变更登记,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防节外生枝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总之,房屋开发销售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设定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对于买房人能否顺利完成交易、取得产权有重大影响。因此,买房前务必详细调查了解房屋的上述情况,以及出卖方尤其是开发商的信用情况。一旦发现不妥,应当提高警惕,谨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