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6 11:31:13 来源:搜狐焦点网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苏房金规〔2016〕2号”公告,就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其中有规定称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新规】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1、4月1日起,租住公租房的职工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适用对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用于租房公积金提取标准:
(1)职工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
(2)有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可按实际租金扣除政府发放补贴后的金额提取。
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可先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其配偶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3、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办理材料:
(1)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3)除职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办理时限:
(1)职工携带所需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提取,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职工租赁信息已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核对后当场办结;
(3)职工租赁信息尚未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应当场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并办理。
注:苏州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将建立公租房数据库,届时各分中心将会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取得公租房相关数据并导入数据库。
5、在2016年4月1日之前,如果职工已租赁公租房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可自2015年1月开始核定提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