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7 11:35:3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一、 审批机关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二、 承办机构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三、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部第131号令)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 [2010] 63号); 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5〕45号)。
四、申办条件 (一)申请人 市内四区拟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由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的担保企业出具的担保函; 3、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签字、盖公章); 4、《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及补充批复、《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 7、项目现场勘察记录表; 8、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条件、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9、已办理土地抵押的项目,须由土地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证明材料; 10、该项目房屋及土地未查封证明; 11、预售商品房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12、出具由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住宅类商品房屋项目价格表; 13、预售商品房的楼盘情况表; 14、辖区分局出具的有无违规预售行为的联络单; 15、有配建公租房、租赁住房的项目,须出具住房保障中心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 16、如有批复、规划依据发生变化后,预售内容要进行变更的,还须出具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7、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审批结果 批准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批准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负责批准预售的房屋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九、办理地址:迎春路2号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