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1 16:54:53 来源:搜狐焦点网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济(市中)征告〔2016〕20号
济南市二环南路建设工程(东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济南市二环南路建设工程(东段)房屋征收事宜规划意见的复函》(济规管函[2015]154号)及确定的房屋征收用地红线范围:二环南路1577号;二环南路1511号;二环南路1299号;二环南路1077号传达室、房屋;二环南路666、669号传达室、院墙;二环南路500号传达室、院墙;二环南路366号传达室;二环东路12550号传达室;山东奎达水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山东省桃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山东中新文化有限公司院墙;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领秀城地块房屋(舜耕路至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西院墙)。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范围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城市更新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 月26 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市二环南路建设工程(东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