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买房计划提上日程 五大购房陷阱要当心

2017-01-28 08:48:33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7年买房计划提上日程,买房如何规划呢?这年头,房价攀升,物价疯涨,想买房的确是挺难的。如今,大部分年轻人大多仍属于工薪阶层,最可怕的是“月光族”几乎成为他们这个年龄段的“形象代名词”。

80后人群的首次置业群体贷款买房的话,银行贷款在30-40万左右,首付在15-18万左右的房屋较为合适。若贷款20年,使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月还款额约为1720元-2570元左右,年轻人按照当前收入水平基本可以应对。

当然,这个数据还是基于平均水平所得到的,对于生活成本较高的一线城市,即便收入较高,但同时也承担了更高的楼价,购房压力也较大。

建议当今年轻人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做到观局度势,观国家调控之大局,度楼价之走势。以2013年的国五条为例,在“二手房个税按20%征收”的规定发布的时候,表面上是增加了卖房者的税收,但实际上却会通过提高售价变相将税收压力推给购买者,于是赶在国五条实施之前买房成了许多年轻人的急事。了解了楼市较新信息,才能做出更好的购买决策。同时,总结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购房人群留意。

排名前列、买房前要清算一下自己现有的“现金流”。

包括存款、现金、可以的股票等。根据“现金流”,考虑付款方式和所能支付的首付款,从而考虑所购买的房子的总价。

第二、计算购房后的家庭收支状况。

计算时,收入应侧重固定可靠的来源,如工资、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支出包括月供、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话、正常生活开支、娱乐教育费用、父母医疗费用等。如果年轻夫妻准备买房后“添丁加口”,一定还要预留一笔大费用。

第三、年轻人购房不以区域作为主要依据。

考虑更多的是交通、生活便利性,如在公交线路广,有轨道交通或规划远景的地方买房,选择单价、总价相对较低的房源。

第四、建议以小户型为考虑对象,两房是更为合适的选择。

一间可作为书房使用,以后可作为儿童房,实用性更强。如果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或待囊中宽裕后,才购买大一些的户型。

第五、要考虑教育因素。

现在买的房子多数是期房,一年多时间才能住进去,到时候是要考虑结婚、生宝宝了。因此,一定要尽量在幼儿园、小学附近买房。教育对于年轻人来说也是需要考虑的。

当你准备用一生拼搏的积蓄去买一套房子时,同时你所走的一步都有可能掉入买房“陷阱”中,不知不觉买房似乎成了人生的一次大赌博可谓是步步惊心。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快来看看这5大陷阱,谨防吃亏!

1、 开发商虚假宣传消费者在买房前的排名前列手资料往往是项目广告。

表面上看,所谓宣传失真是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之间的误解,而背后藏着的却是开发商过于失真的营销包装严重误导消费者,这是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消费者在购房时,要理性看待房地产广告,它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资料,不要盲信盲从。

购房者应看清买房陷阱,到实地进行察看、同时要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建议广大购房者掌握好二者的区别。

2、 缴纳诚意金买房注意事项就是看好自己的钱。

诚意金是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客户收取的资金。其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诚意金一说。从法律意义上说,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诚意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大家认为缴纳诚意金换购房折扣划得来。然而,“这种折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甚至,折扣价比原价还要高。”业内人士表示。

据了解,诚意金缴纳比例是销售定价的重要依据。在操作上,开发商从缴纳诚意金到正式销售有时间差,而这为开发商提供了操作空间。缴纳诚意金,没有享受购房服务。对于购房者来说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3、 霸王合同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这是最容易遇到的买房陷阱。相信大多数买房的人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同感,因为在合同中有大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而这些条款又恰恰正是房地产行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具体表现形式有: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违约责任不对等、面积误差设陷阱、一房二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

4、 虚假配套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优质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许多的承诺并不到位。

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开发商提供的配套设施不配套,麻烦就多了。

5、 偷换物管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

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