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6 10:0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二)廉租住房配房租赁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按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补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7元。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
4、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属于较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流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