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6 07:05: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0年,王洋和李红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309号房。309号房屋是王洋结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洋个人名下,没有贷款,因该房屋面积比较小,孩子出生后有些住不开,于是二人商量将309号房卖掉换一个大一些的房子。
经过家庭协商,王洋的父母出资80万元,李红的父母出资20万元用以二人购置房屋。王洋将309号房屋对外出售,获得房款160万元。二人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朝阳区某处202号房屋,房屋总价480万元,首付款300万元,以二人名义贷款180万元。用出售309号房屋的房款,双方父母出资,小两口存款40万元一共30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2013年6月,王洋和李红拿到202号房屋的房本,房产证登记在王洋名下,之后一家三口居住至今。
2015年王洋和李红因各种矛盾,协商离婚,就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都达成一致,但对202号房屋如何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王洋认为,购买202号房屋的购房款一大半都是自己婚前个人的财产,因此自己应占更多的份额。李红则表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那么王洋和李红离婚时,202号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约定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号房屋是王洋和李红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虽登记在王洋名下,但由于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购得,在双方没有其它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该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309号房屋登记在王洋个人名下,是王洋婚前个人财产,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售309房屋所得购房款应属于个人财产。
202号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按照一人一半来处理。因此王洋以其多出资多为由主张更多的产权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因该房屋的购房款中一部分为王洋出售婚前房屋所得,在具体分割202号房屋时应进行处理。
但李律师认为,从《婚姻法》以及公平原则角度,202号房屋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先抛除160万元王洋的婚前财产,剩下的房产价值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王洋父母出资的80万元以及李红父母出资的20万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李松律师表示,父母出资的性质应由实际出资的父母来表示是赠与还是借贷。实践中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父母的出资不是一笔小的数目,离婚时通常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返还,这样处理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李松律师提醒,对于类似本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在购房前可以和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一份协议,对于父母的出资是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进行协议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觉得签协议面子上不太好看,父母可以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就该笔出资的性质做一个公证或律师见证,以免日后发生矛盾互相扯皮。(新闻转载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