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遇面积缩水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2017-02-23 14:45:24   来源:搜狐焦点网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遇到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福建省连城县法院15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内容解释各执一词,最终该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杨某购房款16371.30元。

  2010年4月20日,杨某与连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建筑面积249.7l㎡,每平方米3630元,合计906447元;在合同关于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杨某选择了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计价方式(有打√标记)。合同签订后,杨某分二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在2013年交付了房屋。

  2016年4月15日,杨某高高兴兴去拿房产证,最后却发现房产证上的房子面积与合同上的不一样。该证书确定杨某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245.20㎡,与出卖房屋的面积少了4.51㎡。为此,杨某多次要求退回多收的4.51㎡的购房款,但房产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不退款。最终,杨某起诉至连城县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庭审过程中,房产公司辩称,双方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签订了补充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6,附件6第三条约定:涉案房屋按套出售,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特别值在10%以内互不补差价,差比特别值在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本案涉案房屋实际面积为245.20㎡,误差4.51㎡在10%以内,不用补差价,请求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在于双方是按面积计算价款还是按套计算价款,虽然在合同中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及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按面积计算处”和“按套计算处”均有打“√”,但从当时商品房登记信息可以得知该商品房预售面积为249.71㎡,按每平方米3630元计,总金额为906447元,因此实际上双方是选择按面积进行结算。

  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产公司提供的,对于条款有两种不同选择的,应当倾向于由对方进行选择,因此,杨某选择按面积进行计算价款,法院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已经约定了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误差比特别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结算房价款等,该约定对签约的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已经支付建筑面积249.7l㎡的购房款906447元,而房产公司出售给杨某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只有245.2㎡,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4.51㎡,其面积误差比特别值在3%以内范围,应当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