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0 16:35:54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6年2月3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加快发展公租房,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将继续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房产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较新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我国将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最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