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2 11:49:43 来源:搜狐焦点网
市民李先生:我在城北购买的新房,今年2月收到了《入伙通知书》。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我们过去收房。但收房的过程中,我发现房子存在空鼓、裂缝、外墙渗漏等一些问题,开发商答应整改。4月上旬,开发商说各项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我去现场看了,对整改基本满意。然而这时,物业却说,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月份,因此2月和3月整改期,这两个月的物业费应该由我来交付。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我该出这笔钱吗?
广厦热线82205019回复:市物管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当开发商以登报或通过向业主发函的形式通知收房的,业主就已经算正式“入伙”,届时物业公司也正式进驻。虽然业主整改期间没有入住,但是公共绿化的维护、路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电费等,都应该由业主共同承担,所以公司收取物业费是合乎情理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佘智海律师认为,李先生的情况要依据房屋质量状况和合同约定内容来衡定。除了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情况外,业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如果李先生的房子当时是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能构成不收房的理由,那么他可以通过协商不缴纳整改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如果房子只是小的质量瑕疵问题,那么整改期间李先生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