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里的“霸王条款”,你都注意到了吗?

2015-09-30 15:1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购房陷阱,是消费者最不愿面对的,但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在诚信基础缺失,房产市场尚不规范时期,消费者无可选择地被置于弱势地位,买卖关系不对等导致这样的状况出现并不鲜见。并不是所有的开发商都在设置陷阱,但只图一时之利不顾声名的房产开发者大有人在。

以下几条是购房合同中经常会出现的“霸王条款”;

1.签订合同时留有少有

客户决定购房了,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少有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

这些少有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2.违约责任方面不对等

对购房者的要求苛刻,对自己却想方设法规避一些责任,这是一些开发商的共性,具体体现在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设立的不对等。如“出卖人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买受人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买受人作赔偿;买受人若未按期限向出卖人缴清房款,视为违约,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 不平等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和逾期日期规定不对等。我国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 不可抗力方面

面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人们可以理解为是不可抗力。然而,在房地产企业的眼里,不可抗力却有着另外的版本。有些房地产厂商把不可抗因素扩大,甚至包括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伊苏,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面对这些“霸王条款”,购房者一定要端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放任房地厂商们对于自己权益的侵犯,而是要他们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