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9 10:35:03 来源:搜狐焦点网
没有买过房的人在面对各种各样的楼盘时,常常会挑花了眼,这时稍有不慎就会掉进开发商挖好的坑。因此,正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所以新手买房前还是应该先了解一下开发商的惯用手段比较好。
一、虚假宣传
开发商过于失真的营销包装会严重误导消费者,而这其实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所以,购房时要理性看待房地产广告,它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资料,不要盲信盲从,
同时,购房者应到实地进行察看、同时要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二、缴纳诚意金
诚意金是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者收取的资金,其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诚意金一说,从法律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购房者不要轻易缴纳诚意金,即使要缴纳,也应该让开发商出具相关凭据。
三、霸王合同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会限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具体表现形式有: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违约责任不对等、面积误差设陷阱、购房签约先交钱等,遇见这样的合同千万不要轻易签字。
四、样板房假象
一些开发商会利用样板房欺骗消费者,但其实样板房质量、结构与实际所交房不符,装修中也利用了视觉误差、家具尺寸相对缩小等进行误导。因此,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要把样板房的情况全部载入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
五、虚假配套
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优质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那些所谓的配药根本不能实现。
因此,若遇见这种情况,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要为表面现象所迷惑。
六、偷换物管
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或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为了避免发生这种事儿,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