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3 17:30:33 来源:搜狐焦点网
今天一大早,咸阳安谷苑小区的很多居民准备开车的时候,发现自家的车窗玻璃竟然被砸了,而且经过查看,周围的车辆也都是同样的遭遇。这些车辆都是停在小区楼下,这种情况下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小区业主被砸物业要赔偿?请看小编给大家详细说明。
程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业主,其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人为程某)。北京某物业公司另收取车位管理费,数额为每月50元。2015年5月16日,程某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车辆被人为砸损。车辆被损后,程某报警处理,但该车位处于监控盲区,案件至今未侦破。程某对受损车进行修理,共花费修理费18 394元。程某主张根据物业公司向业主发放的业主手册,在该手册服务指南一项中列举了物业公司关于交通秩序维护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的内容。其中,交通秩序维护服务包括:1.指挥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保持道路畅通,维护交通安全;2.外来车辆进出管理、泊位管理;3.秩序维护队员全天候巡视。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包括:1.园区设有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具备监控、周界报警等技防设施;2.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对来访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程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8394元。
小区业主车辆被毁损,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我们认为,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损承担责任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物业公司作出的服务承诺或服务细则、车位性质是购买还是租赁、就车辆收费是否另有约定、停放位置是否由物业公司划定、物业公司是否控制进出车辆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本案中,尽管涉案车位管理费是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但鉴于小区地下停车场亦是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在向业主发放的业主手册明确载明了其提供停车场的秩序维护等方面服务,因此,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在业主手册中物业公司作出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等服务承诺,同时因涉案车位处于监控盲区,物业公司在长期的物业服务过程中一直未对监控盲区问题以及对可能因此出现的安全隐患施以必要的注意并加以解决,物业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赔偿数额的确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排名前列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亦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程某主张其损失为车辆修理费18 394元。我们认为,物业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与未尽履行义务的程度相适应,并且该范围的确定还应考虑到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故应综合以上情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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