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1 10:17: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检察官对五种较为典型的诈骗“障眼法”进行了详细剖析,提醒市民注意防范。
1
谎称可快速落实贷款审批
侵吞购房人钱财
付某是九龙坡区一家房产经纪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谎称公司能够帮助客户快速落实贷款审批,但需要客户将本该支付给卖房人的首付款先存到其个人账户上。据此,付某将多名购房人的首付款共66万余元占为己有。去年10月,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个别不良房产从业人员利用购房人信息不对称,编织虚假理由骗取钱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房产开发销售人员利用“销控房”潜规则侵占购房人“转让费”,其利用开发商“捂盘”、预留位置好户型好房屋等做法,将对外宣称已出售的房屋“转卖”给购房人,骗取“转让费”;二是房产中介人员以代办业务为掩护,骗取购房款,不法房产中介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买卖双方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和不熟悉有关购房政策、中介流程等因素,趁机骗取购房款。为此,市民在购房时,较好走正规的房屋买卖流程,不要图省事和贪便宜,也不要轻易相信中介机构,注意多方核实。
2
伪造房产证“冒名顶替”
骗取购房款
綦江的陈某伙同他人伪造工作证,先后多次冒充楼盘售房处销售工作人员,以购买该商品房有优惠等条件,诱使他人购房,共骗取购房款近32万元。之后,陈某因诈骗罪被綦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冒名顶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冒充房屋所有人,不法分子利用居住或熟悉某套房屋情况,虚构本人拥有房产事实骗取购房款;二是冒充受托人低价卖房骗取购房款,利用受害人贪图便宜心理,通过编织委托人急需用钱等理由,以受托低价卖房为诱饵,骗取购房款;三是冒充房地产代理商、售房人员等内部员工,以低价购房吸引购房者,趁机骗取钱财。为此,购房人在下手前,应仔细审查房屋权属及卖房人身份是否真实。
3
虚构优惠购房指标或产权
“步步设陷”骗钱财
不法分子利用掌握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政策优惠购房房源信息,虚构优惠购房指标或拥有政策优惠房产权,再以出售指标、低价售房为诱饵吸引购房人,以此骗取钱财。
检察官提醒: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政策优惠购房房源的价格往往低于商品房,对部分购房人来说很有吸引力。购买此类房屋,更应该查清房屋权属关系,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不要只看价格。
4
利用真实房产
“一房多卖”骗房款
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受害人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出售自有房屋或指标房、团购房等形式,将一房多卖,骗取急于购房市民的购房款。
检察官提醒:购房前,购房人应先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必要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次,查询房屋权属时,还应查看房屋抵押权登记是否注销;第三,购买者可要求过户后再支付大笔款项。同时,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也已向相关部门建议,健全完善房屋权属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在购房、租房时查询,加强对从事房屋买卖、租赁等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审核信息发布的真实性。
5
过户后“过河拆桥”
骗取银行抵押贷款
南岸区的蔡某通过房屋中介,联系购房人段某购买其房屋一套,约定先付22万元首付款,剩余的51万元房款在过户后向银行贷款偿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蔡某立即持该房屋产权证向银行抵押借款53万元,但他给段某转账2万元后逃逸。今年4月,南岸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被骗损失49万元。
检察官提醒:不法分子通过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首付款后,诱使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再利用过户产权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后逃逸,且拒不偿还剩余房屋欠款。为此,在出售房屋时,出卖人应多个心眼,确认房屋交易各个流程是否齐备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