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六种无效情形

2015-06-12 14:07: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签完买卖合同就万事大吉了吗?不一定哦,以下六种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哦。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 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 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视为无效。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 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单位违反规定购房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五、价格上有欺诈行为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方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 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 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六、非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