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4 07:30:27 来源:搜狐焦点网
省粮食局泺源大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济(历下)征告字[2017]12号
省粮食局泺源大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银座新天地、西至太平街、南至良友富临大酒店、北至十亩园街。其中包括:泺源大街3号1至5号楼、粮食局二层办公楼;后场街3号(民政局宿舍)、十亩园社区居委会。以上门牌包括副号及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60天,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0月16日。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90天,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11月25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省粮食局泺源大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济南毛巾厂地块改造项目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济(天桥)征告字[2017]10号
为了改善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天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济南毛巾厂地块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联四路,西至凤凰山路,南至厂区,北至15米规划路。其中包括:凤凰山路62号等。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0月16日共60天。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济南毛巾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田园新城片区改造项目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济(历城)征告字〔2017〕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济(历城)征字〔2017〕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田园新城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刘志远路以东,处于田园新城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B-4、B-7、C-5、C-6、C-7-2、M地块,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包括坝王路17号、19号、中李水厂(清源水务公司水井用地)、济南化肥厂(水井用地),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19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田园新城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标山片区(二期)旧城改建项目
征 收 冻 结 通 告
济(天桥)征冻告字〔2017〕28 号
标山片区(二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紫金山路,西至济泺路,南至标山中路,北至滨河南路。详见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图。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告。
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