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购房合同新修订版的几个变化

2016-12-08 17:18:02   来源:搜狐焦点网

  日前,长沙市住建委公布了2016年《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旧版相比,2016新版购房合同有哪些变化?

  变化1:开发商须对业主信息保密

  新版合同新增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变化2:增加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变化3:明确面积差异处理

  新版本第十二条的面积差异处理,对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分别作出详细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

  变化4:“一房多卖”可获赔

  新版合同文本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一房多卖”、质量问题等加大了惩戒力度。

  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的,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

  变化5:规划和设计变更需告知

  新版合同文本对开发商规划和设计变更作出约束,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变化6: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更高了

  新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比如小区内绿地率、规划的车位、车库、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等等双方须明确约定时间内达到相关约定条件。

  变化7:交付条件增加《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新版合同文本中,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做了完善,比如除了要求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之外,商品房交付条件新增加了“已经长沙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变化8:先查验合格再交房

  房屋交接前,要想检查质量,必须先交契税,很多买房人曾有过这样的经历。此外,有的开发商还要求先收房,再进行验房。记者发现,新版合同增加了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查验的相关约定。出卖人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变化9: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送达

  新版合同文本新增加了送达条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约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