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7-01-12 11:30:44   来源:搜狐焦点网

案例分析: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年底,儿子李某某出生,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的生活。转眼之间,时间来到了2012年,儿子李某某马上到了该上小学的年龄。由于受限购政策的影响,两人决定“假离婚”,以达到购买一套某重点小学学区房的目的。2012年5月,李先生和王女士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人经协商同意离婚,婚生子李某某归李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两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离婚后,李先生很快贷款购买了某重点小学附近的一套二手房,儿子李某某也顺利地进入了该重点小学读书。而王女士则在儿子顺利入学后,搬到李先生新买的房子里,照顾儿子和李先生的生活,“一家三口”保持着离婚前的生活状态。可惜好景不长。今年10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打了王女士。王女士被打后,伤心至极,要求和李先生真正离婚,并搬回了自己原来居住的家。

观点A:李先生认为双方当初“假离婚”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现在如果王女士真的要离婚,应该重新分割房产;观点B:王女士则认为,双方既然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房屋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同意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解答: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李先生,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自愿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并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办理完离婚手续时就已经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之说。该离婚协议书是李先生和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李先生无权要求重新分割案涉房屋。论典律师提醒:限购政策出台后,很多人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这一政策。殊不知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切莫把离婚当儿戏。否则,就会像李先生一样“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