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套牢已婚女友出资买房!分手后房子怎么办?

2016-09-29 11:45:22   来源:搜狐焦点网

8年前,深圳离异男子廖先生结识了比自己小27岁的已婚女子向女士,他在东莞黄江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向女士名下,两人随后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向女士与丈夫离婚,然后与廖先生结婚,东莞黄江的房子便归向女士所有......结果,向女士没有离婚,这房子的属于谁?

廖先生认为:双方于2008年认识,大约2011年买了案涉房子,房子一直是他居住,也是由他偿还按揭贷款的。所以房子肯定是他的。

但法院认为:签订协议书时,廖先生已知向女士已婚,双方在明知该项事实的情况下,依然签订以向女士离婚作为条件的协议书。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向女士是确认涉案房屋是廖先生实际出资的,即廖先生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他只是借向女士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廖先生现在依然实际占用房屋并支付剩余的按揭贷款,并有每月存款还贷的凭条为证。此外,廖先生还提供了向女士发给他的手机短信,短信中,向女士承认自己并未出钱购房。所以,向女士应该把房屋过户给廖先生。

现实中,大家认为最有效果的协议是无效的,最后是还款记录和聊天记录打救了廖先生,但交往中的男女朋友,哪会想到这么多?婚前买房,究竟怎样做才能保障你以后的利益?

结婚买房写谁的名字?2015新婚姻法几点重要前提需要掌握: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以上是婚房写名字的的几大基本前提。掌握了基本前提,我们来看看不同的加名情况其涉及的权益分配是怎样的。

结婚买房写谁的名字?五种署名情况对应房产分配情况:

排名前列、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第二、写父母的名字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第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第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但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自然增值也属登记方所有,但若该房产婚后用于出租,则租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