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管理办法

2013-01-31 16:10: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买一套房子结婚生子,奋斗自己的事业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但是买过商品房,验收的时候也是非常有讲究的,为此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对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进行了相关规定。下面搜房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商品房验收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交房条件规定。

商品房验收管理办法颁布目标

为确保房屋居住使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减少在入住时买受人或回迁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纠纷,明确房屋交付的条件及房屋验收交付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商品房验收管理方法。

房屋的验收交付,是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办法,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满足使用功能、居住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验收的主体为买受人、回迁人或其委托人、委托机构。

商品房验收标准

面积测量一般在交房前由房产局派专业测量人员到现场实测,到时你的房产证的面积就是他们实测的结果,只要实测面积与你签合同时约定面积误差在±3%之内,就问题不大,这个具体详见你的购房合同中相关条款。

墙面验收标准应先看购房合同中的附件之装修标准。你说的那种情况应该是墙面抹灰砂浆的强度偏低,主要原因是抹灰时砂浆中水泥掺量过少造成的。具体验收文件请参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地面起沙应该是砂浆找平层完成后,养护不当造成的。一般砂浆打平层完成后应当浇水养护3~5天。另外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找平层与基层粘结不牢,有空鼓,造成可以蹭一个坑。

商品房交房条件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