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 律师教你如何要回购房款

2016-01-07 11:43: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很多新婚夫妻买房的时候,家长都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房子的首付款,由一方或者双方的父母资助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夫妻两人负责还,房屋产权登记在新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小夫妻离婚,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的首付呢?这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情形一

结婚以前只有一方的父母出钱买房,而且房子的产权是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律师:如果是只有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产权归属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那么这个房屋属于这个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如果是一方父母只资助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二

结婚以前一方父母出资,而产权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律师: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三

结婚以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律师: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四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律师: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情形五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律师: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六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七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律师: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八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律师: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九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十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律师: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