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21:47:53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又到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关于买房时遇到的问题也在近期集中被曝光出来。购房指南也收到不少消费者的疑问,比如有一个消费者就遇到一件很麻烦的事,开发商把房子改了一下,尽管不影响居住,但是他觉得实在是忍受不了,决定退房,但是开发商却各种阻拦。
问题回顾:
全景阳台变半封闭阳台 准业主欲退房
消费者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明确约定,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阳台是全落地景观阳台。交房时,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的阳台是混凝土半封闭式阳台,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仅影响了原有的景观效果,更影响了室内的采光,因此欲要求退房。
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建设部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
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上述规定写入合同,并且同时规定,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律师回应:
开发商违约应协助退房返还房款
本案是由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引发的纠纷。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本案中,开发商没有征得准业主刘先生的同意,单方面将双方约定的落地景观阳台改为混凝土半封闭阳台,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致使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及相关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