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重申保障房建设 闲置2年以上土地将被清理

2013-08-05 15:52: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芜湖市出台《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工作。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和资金筹措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工建设公租房1.1万套,竣工公租房1.39万套、廉租房1.1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1.3万户。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的精神和要求,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努力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帮扶企业

1.加大企业调研帮扶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要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强化对口联系制度和经济运行调度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加快培育一批“千百亿”元重点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开发区管委会。)

2.集中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全市继续安排40亿元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安排10亿元,县区安排30亿元资金,集中财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用于首位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研发补助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试点项目配套。市级安排不少于1亿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物流、金融、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等服务业重点项目。鼓励和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市和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梳理以往财政扶持政策,优化政策组合。进一步明晰政策范围、标准和操作程序,加快政策兑现,实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扶持政策兑现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3.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实施营改增扩围试点工作,及时兑现营改增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兑现出口退税。对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市区工业和物流企业亩均税收达到4、5、6、10万元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70%、90%、100%给予奖励。其中,上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的企业,当年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新开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前2年先给予100%奖励,第3年给予10%奖励,第4年按其亩均税收贡献情况对第3年未奖部分予以清算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4.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2013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20%,计量检定收费降低2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交通建设工程实验检测费降低10%,人才中心摊位费降低5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市建立分类中介服务单位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入库单位,入库单位服务收费费率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降低幅度不得低于50%。(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招标办、市环保局、市铁路办、市消防支队等。)

5.继续实施社保缓费降率。2013年,对困难企业继续实行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6个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在2008年费率基础上分别降低2个百分点、0.5个百分点、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费率由2%降为1%;对符合条件企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对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人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保费基数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新认定困难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

6.积极促进就业。2013年,对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到我市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50%以上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500元给予院校一次性补贴;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当年组织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其到我市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总数80%以上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400元给予院校一次性补贴。2013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术院校、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120-250元标准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7.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每人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8.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产品。鼓励购买省产汽车、农机设备、重大装备、钢铁、煤炭、太阳能、新材料、建材、电子电器等产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标办等。)

9.支持实施“直购电”。从2013年起,支持在供电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大型工业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向省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芜湖供电公司等。)

二、扩大有效投入

10.加大重点项目实施力度。坚持以项目为支撑,深入实施861行动计划,全年开工建设186个以上超亿元项目,推进230个以上超亿元项目,建成60个以上超亿元项目,完成年度投资 700 亿元以上。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力争一批重大项目尽快获得批准。对新上项目,加快环评、能评、安评等,实行限时服务,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围绕首位产业、自主创新、“三农”、文化产业、社会事业、节能减排、城镇化建设、综合交通等,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文化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重点局、市建投公司、市交投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11.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以及协议规定期限内建而未满或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标准的项目用地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和市级直接调度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继续对建设多层厂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平方米300-500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12.加大城乡一体化建设力度。加快“产业新城”建设,推进“美好乡村”建设,以规划为龙头,以生态、特色为目标,完成美好乡村建设85个。在省财政安排资金基础上,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区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13.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工作。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和资金筹措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工建设公租房1.1万套,竣工公租房1.39万套、廉租房1.1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1.3万户。(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宜居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14.继续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土地出让力度,落实好普通首套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的政策贷款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15.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建立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工业投资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中小企业项目,且在2013年底前按期竣工投产的,其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含 500万元),按其设备投资3%给予补助。对未列入项目库但单台设备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中小企业项目,按其2013年底前购置单台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2013年对列入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聚试点的中小企业应用示范项目,按其采购本市生产的智能制造装备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三、加快结构调整

1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认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高级和省级的分别给予4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检测中心,高级和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2013年企业研发的首台(套)设备,对成套设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20%,较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奖励;对单台设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20%,较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奖励;对关键部件售价在2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20%,较高不超过20万元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013年对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2013年对新认定的“两化融合”项目,高级和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软件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2013年对本市企业采购市产首台(套)装备的企业,按其设备价款的5%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较高补助2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17.鼓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以上的,以10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再奖励50万元;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以上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再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18.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权限和管理渠道的前提下,集中用于培育和发展首位产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试点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支持建设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19.支持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合芜蚌综合试验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等税收试点政策。省对合芜蚌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有关资助和奖励延长至2017年,市相关配套政策清理优化后延长至2017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20.加快跨江发展。2013年起连续5年,市级每年安排2亿元支持无为县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在省级投入基础上,市级继续投入省江北产业集中区2亿元。坚持跨江发展重大项目调度制度,继续落实市对江北地区各类项目配套投入政策,市对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和无为县年度专项投入除部分按项目进度拨款外,其他资金原则上上半年全部拨付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无为县、鸠江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等。)

21.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产出率。2013年,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率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将其企业所得税超过财政收入增长率部分的地方留成的5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亩均税收超过4万元,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将其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的5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22.加快推进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落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措施,2013年完成5家以上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23.加快发展文化数字出版产业。加大文化产业发展投入,争取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专项资金支持,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关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推进高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动漫产业基地和数字出版基地建设,推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文产办,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广电台等。)

24.支持农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农业和农业产业化扶持力度,做好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抓好农业生产。加快青弋江分洪道、万亩圩口达标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一步扶持和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参加北京、上海、合肥农交会和芜湖农博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用地。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比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用电政策执行;从事种养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加快农机推广应用服务体系建设,对本市居民购置本地生产的成套农机设备的,农机补贴在中央补贴政策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重点局、芜湖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四、发展民营经济

25.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和县区财政按省安排我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1∶1比例配套,重点用于充实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以及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对新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的,县区财政可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按照非禁即准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依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进一步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舆论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26.鼓励全民创业。放宽经营条件,除1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应当进行前置许可的,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等。)

五、建设人才特区

27.加快人才特区建设。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人才特区政策措施,实施人才引进培育、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服务提升四大工程,力争5年内,引进培育1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00名左右创新创业高端人才、100个左右创新创业团队。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较高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人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入选的按就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引智项目给予2万至5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级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中介机构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给予企业中介费30%补贴,每人较高补助15万元。各县区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风险投资公司,市与县区按1∶1配套投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创办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按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较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高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高级和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分3年拨付到位。对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根据工作时间,每年分别给予较高3万元、2万元生活补贴。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基地,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实习基地,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在芜首次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30%补贴,较高补贴分别50万元、30万元补贴,分5年每年20%拨付到位,其缴纳契税给予等额补助。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分别每月享受7000元、4000元生活补助,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同落户的,每增加1人每月增发1500元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连续发放3年。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随迁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中配偶属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对口安排工作。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在芜入托及义务教育入学,尊重其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的,按每人次1万元给予活动经费补助;对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实行“一企一策”。(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六、扩大内外贸易

28.做好产需对接。及时公布企业产品供应目录、企业互为市场供需目录、重点采购业主单位产品需求目录,促进市内产需对接。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引导企业参与竞标。组织市内企业到到市外进行产品推介,支持搭建品牌营销、推介、保护和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29.支持新型流通体系建设。落实省各项发展政策,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在中心村建设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在规划、用地、税收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支持“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放心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30.加强市场和价格调控。继续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市场供应。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对大棚蔬菜、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市级按保费20%给予补助,其中无为县、南陵县给予30%补助。着力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完善重要商品的储备体系建设。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落实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31.鼓励中小企业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对我市企业出口农产品的检测费给予10%补贴。对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的,按每个商标给予注册费50%的补贴(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地区注册的,可分别计算),每个商标较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安徽出口名牌”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等。)

32.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提供样品并参加国家部委主办、省政府组团、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会,以及国际知名的专业展会,省内每个企业给予5000元、省外每个企业给予8000元补贴;境外参展在省给予60%补贴的基础上,每个企业再给予20%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等。)

33.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省给予50%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4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标准等发生的费用在省给予30%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奖励,其中,服务业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给予认证费50%奖励,单个项目补贴较高不超过50万元,单户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年度出口增量给予鼓励。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本地生产型企业进口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在省级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钱。2013年对加工贸易进出口额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鼓励,对进出口过亿美元企业给予支持。对经芜湖港口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给予奖励,其中:生产和贸易企业,给予每重箱40-70元奖励;对货代企业,给予每重箱30-45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芜湖海关等。)

34.鼓励企业“走出去”。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孵化培育和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并购和承包工程,建立生产研发基地和营销网络,参与国际竞标,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对承揽过亿美元的工程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芜湖海关、芜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七、抓好招商引资

35.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对将总部或研发中心新迁至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租用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租金的30%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所缴纳契税100%补助;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3年100%,后2年90%奖励。实施境内自然人在我市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点,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深入挖掘与央企、知名民企和境外企业合作潜力。实施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和履约推进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36.推进各类开发区建设发展。推进新芜开发区扩区升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升水平,加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利用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和所得税省级分成全部留区延长到2017年的优惠政策,加快招商引资进度,促进园区产业发展。支持省级开发区建设和享受园区建设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县区在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设立共建、共享合作园区,考核指标实行双向统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八、改善金融服务

37.鼓励增加信贷资金投放。组织开展多形式银企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信贷规模,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完善财政性资金存款办法,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存比、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等与财政性资金存放考核相挂钩。对合规经营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38.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对实际纳税额有增长业绩中小企业继续由民强集团公司给予相应担保。发挥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功能,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省和同级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5%以内部分给予全额贴费。对依法合规经营、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BBB及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再按当年实际增加对小微企业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单户较高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39.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并成功报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给予70万元奖励。对2013年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省和市县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按发行额度3%、较高不超过75万元的标准补助,其中首位产业及关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继续享受保费补贴和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40.鼓励增设各类金融机构。鼓励法人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新引进且没有政府性投资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鼓励银行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支持各类银行在县域新设分支行,并争取享受省财政每个30万元奖励政策。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41.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较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享受省财政50万元奖励政策;对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享受省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较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42.鼓励金融机构提升竞争力。加大金融机构考核力度,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新增存贷比和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三农”及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实缴营业税的40%返还,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评级A-及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BBB及以上,同级财政按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对在我市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省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各牵头单位要按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项资金,与税费有关的,按税费收入级次由相应财政承担;与税费无关的,除已明确负担比例的外,其余资金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4∶6比例承担。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