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17:33:25 来源:搜狐焦点网
本文给大家详细介绍投靠直系亲属落户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一)投靠情形分类
1.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配偶投靠落户。
2.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其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3.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其年老父母投靠落户。
4.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其配偶正在服兵役,申请其配偶的年老父母投靠落户。
5.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兵源的军人,驻市外部队,其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6.双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7.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公民,父母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8.原具有本市市区农村地区居民家庭户口的人员,后因结婚迁往本市市区外的农村地区,又因离婚失去合法固定住所,也无成年子女等投靠的,父母在本市市区农村地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回本市市区内投靠农村地区父母落户。
有关概念
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物业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
2.农村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
参照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等的要求,以及市局印发的《关于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公通〔2012〕585号)文件等的要求,农村地区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3.直系亲属
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外)父母。
4.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具体是指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载明亲属关系的组织人事档案复印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的DNA鉴定报告。如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申请人的住所属于中省企业或机构等驻西安单位管理的,目前仍未进行房改,无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可以参照“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第三层次“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内容办理。
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一)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配偶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持有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4.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二)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其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三)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申请其年老父母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或因各种原因已申领到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投靠在我市的成年子女。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市区居住的居民申请市区外农村地区居住的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也不要求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但要提供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村民身份证明。
6.对于已申领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的,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区外居民,要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
7.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四) 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其配偶正在服兵役,申请其配偶的年老父母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或因各种原因已申领到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投靠在我市的成年子女的配偶。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的配偶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5.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市区居住的居民申请市区外农村地区居住的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也不要求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但要提供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村民身份证明。
7.对于已申领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的,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区外居民,要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等证明文件;
8.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五)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兵源的军人,驻市外部队,其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父亲或母亲(本市兵源的一方)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须注明入伍地所在区、县);
3.父亲或母亲是本市兵源需随本市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未成年子女父亲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随本市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未成年子女母亲与未成年子女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需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若户口簿无法反映亲属关系,也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可由父亲或母亲(本市兵源的一方)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须写明关系方姓名及公民(军人)身份证号码;
4.父亲或母亲(本市兵源的一方)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亲或母亲(本市兵源的一方)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户口注销情况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6.军人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未成年子女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9.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六)双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含十区三县及沣东新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被申请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父母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3.需投靠本市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未成年子女父亲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投靠本市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未
成年子女母亲与未成年子女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需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若户口簿无法反映亲属关系,也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也可由父亲或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须写明关系方姓名及公民(军人)身份证号码;
4.父母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户口注销情况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6.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未成年子女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9.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七)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公民,父母在本市市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现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入户人员以及被投靠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提供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村委会开具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4.原户口迁出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及迁出情况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迁出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5.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八)原具有本市市区农村地区居民家庭户口的人员,后因结婚迁往本市市区外的农村地区,又因离婚失去合法固定住所,也无成年子女等投靠的,父母在本市市区农村地区居住,家庭户口,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回本市市区内投靠农村地区父母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入户人员以及被投靠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原户口迁出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及迁移情况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迁出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4.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由申请人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被投靠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7.申请人现户籍地村委会开具的村民身份、离婚情况和未分配宅基地证明,以及申请人父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申请人在该村居住的居住证明;
8.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取准迁证,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
群众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可申请以邮政速递等方式申领准迁证等户口证件。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