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8 09:57:00 来源:搜狐焦点网
二手房交易中,我们经常会碰到需要交“定金”和“定金”的情况,很多购房者会分不清这两者的区别,那么其各自的意义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二手房交易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前者属于不退款协议,后者属于带条件的协议。
比如一套房子业主挂牌价100万,你通过经纪公司的介绍喜欢这套房子,你初期投入了2万元定金,如果你之后又不要这套房子,业主就有权没收定金,如果业主又不想出售,业主就必须双倍赔偿定金;同样这套房子,你通过经纪公司的介绍喜欢这套房子,但你想议价,经纪公司为了帮你争取较好的议价效果,会要求你下个订金(也称诚意金或保证金),如果价格谈到你出的价格订金就自动转为定金,发挥定金的法律作用,如果价格谈不到你出的价格订金如数退还给你。
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以上就是关于“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这两个字的区别,这样才能保障好自己的权益。希望上述内容能给各位购房者带来一些帮助。